新京报讯 (记者 宋识径)记者昨日获悉,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四城市正在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在这些地方,被诟病已久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专家认为,上述试点将为全国范围内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城市为兰州济南南京郑州
中国之声《新闻纵横》27日报道,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新京报记者多方求证获悉,这四个城市分别为兰州、济南、南京、郑州。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上述城市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这意味着,在上述地区劳动教养这一概念被全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从有关单位的宣传材料看,试点开始后,工作重点将放在“教育”和“回归社会”上。
违法行为矫治法两纳立法计划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于1957年确立,“文革”期间停止实施。
上世纪80年代,随着这一制度的恢复和“严打”的开展,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范围也被扩大,规定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制度长期受到多方批评,被认为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等的精神相违背,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过长,劳教决定作出的程序缺乏透明度,比较随意。
在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来取代劳动教养制度。
在2005年和2010年,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但是,这部法律至今仍未出台。
曾参与立法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告诉新京报记者,“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将缩小适用范围,采取比较合理的程序,相关部门也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在强制措施的作出机关设在哪个部门问题上,各方意见不一,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也因此停滞。
■ 说法
试点办公室仍设在公安局
2011年11月8日,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的南京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南京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妇联等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甘肃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改革重点在于劳动教养审批环节,委员会仍设在公安机关。
陈忠林分析说,此次试点虽然数量不多,但是涵盖了南方北方、东部西部,在样本选取上有代表性,将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
陈忠林表示,立法的难点在于“审批机关设在哪”,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必须作出改变。
新京报社论:劳教制度改革要迈好立法“第一步”
改革劳教制度更应当算积极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大账”,而不应仅看部门利益等“小账”。期待将来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立法改革,通过立法对劳动教养进行司法化、法治化改造。
据中国之声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的。
舆论千呼万唤的劳教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一步,这是一个可喜的开始。近期的“唐慧事件”,使改革劳教制度成为舆论普遍的呼吁。有关部门此刻释放的改革信号,无疑是对民众呼声的积极回应,符合建设法治社会的方向。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讨论,劳教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缺的就是决心和行动。如今的改革试点,让公众看到了希望。
目前尚不清楚这四个城市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从媒体公布的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构成看,与以前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十分类似,具体办事机构和地点仍设在公安机关。这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分措施,必须“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裁判”相去甚远。这也让人有些担心,劳教制度改革的“第一步”,会迈出怎样的步子?
多年来,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与废及其改革路径,人们进行了深入讨论。近年来,对于“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动教养,将劳动教养改造纳入法治化轨道”,各界基本达成共识。但遗憾的是,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违法行为矫治法》历经7年讨论,迄今尚未成型。
而劳教制度面临的问题,首先就是合法性问题。目前,其法律依据仍为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但在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颁布后,劳动教养已遭遇不合法的质疑。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教,将劳动教养纳入法治化轨道。
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教,并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比之劳动教养,其适用对象应大大缩小,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又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员等。其适用期限亦应缩短为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执行方式上应实行开放或者半开放。更重要的是,在适用程序上必须进行司法化、诉讼化改造,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决定,并保障被矫治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增加相应救济程序等。
其实,回顾历史,立足当下,劳教制度的存废,绝非简单的法律问题,改革劳教制度更应当算积极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大账”,而不应仅看部门利益等“小账”。如今,劳教制度改革已经破冰,在4地已经开始试点,全面的改革或许已经不远。
也期待,将来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立法改革,通过立法对劳动教养进行司法化、法治化改造。唯有如此,才能脱胎换骨,适应国际人权公约及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